日前,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原告藺某、滕某訴被告中國青年出版社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一案。
二原告訴稱:《趣味物理學續編》是俄羅斯著名科普作家別萊利曼的經典科普作品之一,出版于沙俄時代,后被翻譯成多國語言,至今仍然在全球出版發行。該書的原譯者為已故著名出版家、翻譯家滕砥平先生(1903-1966),其獨子滕大千先生(1939-2008)生前為中國藝術研究院編審、聯合國開發計劃署高級顧問。第一原告系滕大千先生之夫人,第二原告系滕大千先生與第一原告之膝下獨生女。二原告系《趣味物理學續編》譯著原著作權人的合法繼承人。
1956年,被告曾與滕砥平簽訂《出版合同》,并于1956年12月出版了《趣味物理學續編》第一版。1958年,被告又與滕砥平先生簽訂該書的《出版合同》。兩份出版合同均約定:被告享有的專有出版權期限為兩年。1964年,該書又以第一版名義出版發行(印數1-38500冊)。2009年底,原告發現,被告多年來在未征得著作權人授權并支付任何報酬的情況下多次重印、再版和修訂該書。自1979年至今,累計印數已經突破47萬冊。為此,二原告曾于2010年1月兩次發函給被告,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權,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并提供其歷次出版、發行該書的詳細信息。被告雖予回復,但卻多次借口托辭,拒絕停止侵權和賠償損失。
原告認為,被告自1956年出版滕砥平先生對該書的譯著后,廣受讀者好評,經久不衰。雖然當今世界科學技術飛速發展,但作為一部講述初等物理學基本原理的世界性科普名著,該書仍具有極高的參考價值和極強的趣味性。正因如此,被告多年來在未征得著作權人授權并支付任何報酬的情況下多次重印、修改、刪減和再版該書,獲得了不菲的經濟效益和良好的社會收益。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已嚴重侵害了著作權人對該書依法享有的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和獲得報酬的權利,并由此給原告造成了嚴重的精神損害。故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權,在《北京青年報》或同等級別的媒體上公開向原告賠禮道歉,賠償原告經濟損失、精神損害撫慰金及合理支出共計人民幣616336.4元。
被告辯稱:被告與滕砥平就圖書《趣味物理學續編》在1956年至1964年期間簽訂了出版合同,在1964年簽訂的出版合同中沒有約定出版期限,被告在1979年以后再版、重印該書并不侵權。關于原告主張的修改權,被告只是做了排版的調整,沒有對實質內容進行修改。在1979年再版該書時,被告查詢了滕砥平的下落,據知情人士講滕砥平沒有子女?!度の段锢韺W續編》是科普讀物,收益甚微。滕砥平與滕大千在世時沒有對該書的出版提出異議,不能排除滕大千認可被告出版該書。如果原告愿意與被告就該書簽訂出版合同,被告可以與原告簽訂出版合同,并支付此前出版圖書的報酬。
經審理,法院認為,本案中,二原告作為涉案圖書譯者的繼承人,享有該圖書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利,并有權對侵犯著作權中修改權的不當行為提出相應主張,以維護譯者享有著作權中的人身權。
在滕砥平與被告1962年簽訂的出版合同中,并未約定出版期限,在滕砥平1966年死亡后,其繼承人應當與被告繼續履行該出版合同。被告在1979年至2007年期間再版、重印涉案圖書的行為未構成侵權,但應為此向滕砥平的繼承人支付稿酬。關于2008年以后被告出版的第三版涉案圖書,對滕砥平翻譯的圖書進行了修改,該行為侵犯了滕砥平的修改權。二原告主張被告侵權,理由成立。同時,被告出版修改后的第三版涉案圖書,應當與滕砥平的繼承人重新簽訂出版合同,在未簽訂合同之前,被告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刊登聲明的法律責任。最終,法院根據被告的出版情況、相關稿酬標準等因素判決被告支付二原告稿酬及賠償款人民幣三萬元及訴訟合理支出人民幣三千元
(本文已被瀏覽 1719 次)